平時經常有投資者問關于期權交易的一些問題,比如保證金和權利金的計算,期權的有關概念,期權合約內容等細節,那么這些在交易所發布的期貨交易規則中都可以找到。
2022年3月,上期所發布公告,對現有的交易細則和期權交易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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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2022年3月份修訂版
上海期貨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權交易行為,保護期權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市場功能發揮,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權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權合約為標的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期權交易。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所內的期權交易活動,交易所、會員、做市商、客戶、交易所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他市場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期權合約
第五條 期權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第六條 期權合約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物、合約類型、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漲跌停板幅度、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權價格、行權方式、交易代碼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條 期權合約標的物是指期權合約買賣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本辦法所稱的期權合約標的物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貨合約。
第八條 期權合約類型包括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
看漲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標的期貨合約,而賣方需要履行相應義務的期權合約。
看跌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賣出標的期貨合約,而賣方需要履行相應義務的期權合約。
第九條 期權合約的交易單位為“手”,期權交易應當以“一手”的整數倍進行。
第十條 期權合約報價單位與標的期貨合約報價單位相同。
第十一條 最小變動價位是指該期權合約單位價格變動的最小值。
第十二條 期權合約漲跌停板幅度與標的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相同。
漲跌停板幅度=標的期貨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標的期貨合約當日漲跌停板比例。
第十三條 合約月份是指該期權合約對應的標的期貨合約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條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權合約可以進行交易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第十五條 到期日是指期權合約買方能夠行使權利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第十六條 行權價格是指由期權合約規定的,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買入或賣出標的期貨合約的價格。
行權價格間距是指相鄰兩個行權價格之間的差。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行權價格間距和行權價格可覆蓋的范圍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行權方式分為美式、歐式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權的買方在合約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權利;歐式期權的買方只可在合約到期日當天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 期權合約交易代碼由標的期貨合約交易代碼、合約月份、看漲(跌)期權代碼和行權價格組成。
第三章 交易業務
第十九條 會員在完成技術系統、業務制度、風險管理和人員配備等相關準備工作后,方可開展期權交易。
第二十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進行期權交易,使用與期貨交易相同的交易編碼。沒有交易編碼的,應當按照期貨交易的相關規定申請交易編碼。
第二十一條 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體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可以向做市商詢價。詢價合約、詢價頻率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期貨公司應當對其客戶的詢價進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詢價。
第二十四條 期權合約價格是指期權合約每報價單位的權利金。
權利金是指期權買方為獲得權利所支付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期權的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漲跌、最高買價、最低賣價、申買量、申賣量、成交量、持倉量、集合競價以及成交撮合規定與期貨有關規定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期權合約的交易指令包括限價指令、取消指令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指令。限價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則自動撤銷(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動撤銷(FAK)兩種指令屬性。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期權合約交易指令的種類進行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每次最大下單數量進行規定、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期權合約掛牌遵循以下原則:
(一)新月份期權合約的掛牌時間在合約中載明;
(二)掛牌期權合約包括一個平值、若干個實值和虛值期權合約;
(三)期權合約上市交易后,交易所根據其標的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格,按照期權合約的規定,掛牌新行權價格的期權合約,到期日上一交易日閉市后,不再掛牌該月份新行權價格的期權合約;
(四)期權合約掛牌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布。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平值期權是指行權價格等于(或者接近于)標的期貨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格的期權合約。當兩個相鄰行權價格均值等于標的期貨合約結算價格時,取價格較高的作為平值期權行權價格。實值期權是指行權價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看漲期權(看跌期權);虛值期權是指行權價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看漲期權(看跌期權)。
第二十九條 期權合約了結方式包括平倉、行權和放棄。
平倉是指買入或者賣出與所持期權合約的數量、標的期貨合約、月份、到期日、類型和行權價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權合約,了結期權合約的方式。
行權是指期權買方按照規定行使權利,以行權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標的期貨合約,了結期權合約的方式。
放棄是指期權合約到期,買方不行使權利以了結期權合約的方式。
第四章 行權與履約
第三十條 客戶的行權與履約應當通過期貨公司會員,并以期貨公司會員名義在交易所辦理。
第三十一條 在交易所規定時間內,期權買方可以提出行權申請或放棄申請。
期權賣方有履約義務,期權買方提出行權時,期權賣方應當按照合約規定的行權價格買入或者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期貨合約。
交易所可以對到期日行權申請和放棄申請的時間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在提交行權申請時間截止后,交易所按照隨機均勻抽取原則進行行權配對。
第三十三條 期權合約到期前,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提醒客戶妥善處理期權持倉。
第三十四條 看漲期權行權與履約后,買方按行權價格獲得標的期貨買持倉,賣方按同一行權價格獲得標的期貨賣持倉。
看跌期權行權與履約后,買方按行權價格獲得標的期貨賣持倉,賣方按同一行權價格獲得標的期貨買持倉。
第三十五條 到期日結算前,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行權或放棄申請的期權持倉,交易所進行如下處理:
(一)行權價格小于當日標的期貨合約結算價的看漲期權持倉自動行權;
(二)行權價格大于當日標的期貨合約結算價的看跌期權持倉自動行權;
(三)其他期權持倉視作自動放棄。
第三十六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可以申請對其同一交易編碼下的雙向期權持倉進行對沖平倉。對沖結果從當日期權持倉量中扣除,并計入成交量。
期權買方可以申請對其同一交易編碼下行權獲得的雙向期貨持倉進行對沖平倉,也可以申請對其同一交易編碼下行權獲得的期貨持倉與期貨市場原有持倉進行對沖平倉,對沖數量不超過行權獲得的期貨持倉量。對沖結果從當日期貨持倉量中扣除,并計入成交量。
期權賣方可以申請對其同一交易編碼下履約獲得的雙向期貨持倉進行對沖平倉,也可以申請對其同一交易編碼下履約獲得的期貨持倉與期貨市場原有持倉進行對沖平倉,對沖數量不超過履約獲得的期貨持倉量。對沖結果從當日期貨持倉量中扣除,并計入成交量。
上述業務的申請時間和具體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期權買方行權時,其資金余額應當滿足期貨交易保證金要求。
買方客戶資金不足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行權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但買方客戶資金不足的,會員應該代買方客戶向交易所提交放棄申請。
第五章 結算業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期權交易使用與期貨交易相同的專用結算賬戶和專用資金賬戶。
第三十九條 期權交易買方支付權利金,不交納交易保證金;期權交易賣方收取權利金,交納交易保證金。
第四十條 期權買方開倉時,按照開倉成交價支付權利金;期權買方平倉時,按照平倉成交價收取權利金。
期權賣方開倉時,按照開倉成交價收取權利金;期權賣方平倉時,按照平倉成交價支付權利金。
第四十一條 期權賣方開倉時,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結算時該期權合約保證金標準收取期權賣方交易保證金;期權賣方平倉時,交易所釋放期權賣方所平期權合約的交易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在結算時,按期權、期貨合約當日結算價計收期權賣方的交易保證金,根據成交量和行權量(履約量)計收買賣雙方的交易手續費和行權(履約)手續費,并對應收應付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期權合約結算價的確定方法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據隱含波動率確定各期權合約的理論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二)最后交易日,期權合約結算價計算公式為:
看漲期權結算價=Max(標的期貨合約結算價–行權價格,最小變動價位);
看跌期權結算價=Max(行權價格–標的期貨合約結算價,最小變動價位);
(三)期權價格出現明顯不合理時,交易所可以調整期權合約結算價。
本辦法所稱隱含波動率是指根據期權市場價格,利用期權定價模型計算的標的期貨合約價格波動率。
第四十四條 對于行權或放棄的,交易所于結算時減少各自相應的期權合約持倉,同時釋放期權賣方交易保證金。
由期權行權(履約)轉化的期貨持倉不參與當日期貨結算價計算。
第六章 風險管理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持倉限額制度、交易限額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四十六條 期權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期權賣方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為下列兩者中較大者:
(一)期權合約結算價×標的期貨合約交易單位+標的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1/2)×期權合約虛值額;
(二)期權合約結算價×標的期貨合約交易單位+(1/2)×標的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
其中:
看漲期權合約虛值額=Max(行權價格-標的期貨合約結算價,0)×標的期貨合約交易單位;
看跌期權合約虛值額=Max(標的期貨合約結算價-行權價格,0)×標的期貨合約交易單位。
第四十七條 針對期權交易不同的持倉組合,交易所可規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第四十八條 期權交易實行漲跌停板制度。停板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一)漲停板價格 = 期權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標的期貨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標的期貨合約漲停板的比例;
(二)跌停板價格 = Max(期權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標的期貨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標的期貨合約跌停板的比例,期權合約最小變動價位)。
第四十九條 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是指某一期權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且最新價與漲(跌)停板價格一致的情況。
如果某期權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小于等于當日漲跌停板幅度,且當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最低報價的賣出申報、沒有最低報價的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最低報價的情況,交易所不將其按照單邊市處理。
第五十條 當期權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時,交易所不實行強制減倉措施,交易所認定出現異常情況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標的期貨合約暫停交易時,相應的期權合約暫停交易。
最后交易日期權合約全天暫停交易的,期權最后交易日、到期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五十二條 標的期貨合約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時,期權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隨之相應變化。
第五十三條 期權交易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期權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月份期權合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五十四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的,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期權合約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交易所關于客戶期權合約持倉限額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期權合約與期貨合約不合并限倉。期權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時間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持倉限額。時間階段的劃分與標的期貨合約相同。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標準。期權合約的持倉限額標準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因期權行權超出期貨限倉標準的,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進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從事做市商業務,其持倉量額度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期權持倉的統計方式如下:
(一)同標的看漲期權的買持倉量+同標的看跌期權的賣持倉量;
(二)同標的看跌期權的買持倉量+同標的看漲期權的賣持倉量。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可以對期權合約實行交易限額制度,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期權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的條件、應提供材料等,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期權交易實行強行平倉制度。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三)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五)其他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期權交易強行平倉的原則和程序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期權交易實行風險警示制度。風險警示的情形、方式等,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業務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與交易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2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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