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本文為何外國公司不喜歡簽訂石油服務合同的內容。
服務合同主要分為風險服務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在實踐中 , 較常用的 是風險服務合同 , 即資源國經過招標選定外國油氣公司作為本國某一油氣區 塊的承包商 , 承包商提供所有的勘探資金和技術 , 負責實施具體的作業并承 擔全部的勘探風險 。若無商業性價值的油氣發現 , 承包商自負盈虧; 若有商 業性價值的油氣發現并投人生產 , 全部產量歸資源國所有 , 承包商不能參與 分成 。資源國政府大多以現金形式支付外國石油公司的酬金 , 有時也會使用 原油支付 。然而 , 相對于產量分成合同中外國石油公司一般能夠得到 20% - 50%的所產原油 , 風險服務合同能夠提供的原油十分有限 。
在風險服務合同中 , 外國石油公司 一 般只能在規定期限內以市場價格 3% -5%的折扣購買 20% -50%的所產原油 , 同時能夠獲得的利潤也極為 有限 。 因此 , 期望通過海外投資獲取大量原油的石油公司 , 通常并不熱衷于風險服務合同 。 同時 , 實行風險服務合同的國家往往擁有豐富數量的探明儲 量或有優勢的石油地質前景 , 但由于技術或其他原因無法開采 , 這些國家希 望在外國石油公司的幫助下增加本國原油產量 。在風險服務合同中 , 資源國 政府與外國石油公司間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 。 因此 , 在幾種主要石油投資合同中 , 風險服務合同的條件對資源國政府最為有利 。
回購合同
回購合同 (BuyBack) 實際上是 一 種特殊形式的項 目服務合同 , 承包 商承擔 一 切項 目勘探開發費用和技術服務 , 從產品銷售收人中回收其資本 支出和作業費用等 , 并可以提取 一 定的利潤 。 當承包商全部收回其投資和 合同規定的報 酬 后 , 就 不 再 擁 有 項 目 的 作 業 權 , 將 項 目 交 還 給 資 源 國 政府 。
回購合同模式的核心內容是確定通過承包建設投資 , 獲得相應投資報
酬 。 由于合同者的報酬由總投資額乘以固定的報酬指數確定 , 因此投資的 大小 、報酬指數的高低對于合同者來說影響較大 。在回購合同中 , 合同者 不存在投資無法回收的情況 , 只有投資回收之外報酬大小的區別 。 與產量 分成合同相比 , 回購合同的合同期限 一 般較短 , 因此難以獲得油田開發中 后期的收益 。雖然在回購合同中合同者的成本回收和獲得報酬也與項 目 的 產量和油價有關 , 但相對關系不是很緊密 。產量只是確定每年獲得報酬的 上限 , 報酬總額與產量無關 。這是與礦費稅收制合同及產量分成合同模式 的最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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