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根據這項公約,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底發現的資源應用于全人類的利益,并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需要(第140條)。但是,《公約》沒有包括關于使用水柱中發現的海洋遺傳資源的規定,這些資源具有商業價值,在開發先進藥物方面具有相當大的潛力。
它們的開發在不久的將來可能成為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一項有希望的活動。
在缺乏具體的國際法律框架規范相關問題的情況下,海運集裝箱運價指數期貨資料,僅供參考,自2016年以來,聯合國一直在就《公約》下關于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的關鍵要素進行談判。
根據大會2015年6月19日第69/292號決議成立的籌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7年7月舉行,會議成果包括若干建議供大會在制定案文時審議的內容(UNCTAD, 2017a)。
大會在2017年12月24日通過的第72/249號決議中決定在聯合國主持下召開一次政府間會議,審議籌備委員會關于公約要素的建議,并制定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的文本。海運集裝箱運價指數期貨資料,僅供參考,第一屆會議定于2018年9月4日至17日舉行。
比如《1974年班輪公會行為守則公約》,1983年10月6日,參與的國家有阿爾及利亞、孟加拉國、巴巴多斯、比利時、貝寧、布基納法索、布隆迪、喀麥隆、佛得角、中非共和國、智利、中國、剛果、哥斯達黎加、科特迪瓦、古巴、捷克、剛果民主共和國、埃及、埃塞俄比亞、芬蘭、法國、加蓬、岡比亞、加納、危地馬拉、幾內亞、圭亞那、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拉克、意大利、牙買加、約旦、肯尼亞、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亞、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馬里、毛里塔尼亞、毛里求斯、墨西哥、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尼日爾、尼日利亞、挪威、巴基斯坦、秘魯、菲律賓、葡萄牙、卡塔爾、大韓民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沙特阿拉伯、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塞拉利昂、斯洛伐克、索馬里、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瑞典、多哥、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烏拉圭、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贊比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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