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的帳戶價值低于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保證金,且在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保證金。
||在期貨交易所有限制的情形下,投資者持有的股票數量超出了限制,不能滿足限制的要求。
||沒有按照規定的持倉進入交割月份的投資者將被強制平倉。
||被交易所強制平倉。
||因突發事件而導致期貨交易所被迫平倉。
1、投資者的帳戶價值低于證券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保證金,且在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保證金。
2、期貨交易所在限制倉位時,因投資者持有的股票數量超出了限制,不能滿足限制的要求。
3、未按規定進行交割的投資者將被強制平倉。
其中大商所、鄭商所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進入交割月份;上期所、上期能源對交割月份的持倉有交割單位的整數倍要求。
4、因違法被交易所強制平倉的情形。
5、緊急情況下,期貨交易所必須強制平倉。
強制平倉是一項強制措施,是指根據有關法規,由期貨公司強制平倉的行為。
按照我國期貨交易所相關規則,當交易所成員或顧客出現上述情況時,交易所有者將對其持倉實施強制平倉。
如果期貨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協議強制平倉,則該等強制平倉的費用及相關后果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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