粳稻期貨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是5%.期貨合同的交易保證金是按“一般月份”(交割月之前一個月)、“交割月前一個月”和“交割月份”三個月進行的。
三個時期粳稻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如下:交易保證金:在一個月交割月之前一月份交割月份或中旬下旬粳稻5%5%10%15%20%交易過程中,當日開倉按照該期貨合約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收取相應標準的交易保證金。
當天結算時,所有期貨合約均按當日結算價格收取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當一種期貨合同所處的時間滿足了交易保證金的條件時,從第一個交易日開始,其全部的空頭將根據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一種期貨合約的結算價變動,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計漲(跌)幅(N)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倍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計漲(跌)幅(N)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5倍的,交易主體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增加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不得超過當時可應用的期貨合同的三倍。
N的計算公式為: N=(Pt-P0)/P0×100% t=4,5P0表示D1交易當日的結算價格 Pt為 T交易日的結算價格, t=4,5若遇法定節假日休市,則休市之前,交易所可調整其交易保證金及漲跌幅限制。
當某一種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特別導致市場風險顯著增加時,該交易所可以針對某一種期貨合同的市場風險采取以下措施:(1)對進出資金進行限制;(二)限制開倉和平倉;(三)對此期貨合同的保證金進行調整;(四)對此期貨合同的漲跌幅進行調整。
如果某一種期貨合同的市場價格已經穩定下來,那么該公司就可以把以上的措施重新回到原來的水平。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所的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幅進行了調整,應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對兩個或多個涉及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期貨合同,應按最高限額計算。
如會員不能及時、全額繳納交易保證金,則其有關的期貨合約將強制平倉,直到其保證金保持在其持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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