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平倉是粳稻的主要市場。
強制平倉是指會員或客戶違反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時,交易所對其違反有關期貨合約的持倉進行強制平倉。
會員或顧客發生以下情況時,必須強制平倉:(1)結余不足,無法及時補齊;(二)持有超過其限制的證券(期貨公司成員持有或超過其持有數量限制的,依照本辦法第4章有關規定處理);(三)自然人在交割月份的持倉;(四)違反規定被證券交易所強制平倉的;(五)因交易所采取應急措施強制平倉;(六)應強制平倉的其它情形。
強制平倉的規則與步驟:強制平倉前,會員必須在強制平倉前進行平倉。
如會員未能于指定時間內完成交割,則由本公司強制執行。
如會員本人平倉,屬于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則由會員自行決定,只要達到交易所的要求,就可以了;屬于前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的,由證券交易所作出。
如被交易所強制平倉,則按下列程序執行:(1)根據會員提供的平倉清單,強制平倉。
(二)會員未提交平倉名單,屬于上一條(1)項的,按當日收市后現貨合約的持倉量由大到小,先選擇持倉量大的期貨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期貨合約,再按照該會員客戶該期貨合約的凈持倉虧損由大到小確定。
如果有多名成員被強制平倉,則按照保證金從大到小,先強后弱,要補上保證金較多的成員。
(三)屬于前款(2)項的,按超倉數量從大到小的順序強制平倉。
(四)未提交平倉名單的成員,屬于前款(3)項的,按當日收市后的期貨合約持倉從大到小順序強制平倉。
(五)會員未提交清倉清單,且屬于前條第4款、第5款、第6款的,強制平倉將視有關會員及客戶的具體情況而定。
(六)如符合上述第(1)、(2)、(3)項的情形,則由交易所根據第(2)、(3)項的情形,決定強制平倉。
如因市場因素不能符合以上原則及程序,則買賣主體選擇強制平倉。
強制平倉,必須告知會員,并告知客戶。
如屬于第1、2款情形,應以交易所出具的結算報告為基礎;屬于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情形的,本公司將向相關成員發出《強行平倉通知書》,如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平倉,則按市場價格強制平倉。
強制平倉完成后,必須將強制平倉的結果連同當天的交易紀錄一起寄給會員,同時將強制平倉的紀錄也一并歸檔。
強制平倉是由市場買賣形成的。
如因漲跌幅限制或其它市場因素不能在當天強制平倉,則可將剩余空頭延續至下一日強制平倉,直到平倉結束。
因漲跌幅限制或其它市場因素導致的強制平倉只能延遲進行,由此造成的損失將由會員或顧客自行承擔;如果不能完成交易,則應繼續對其進行持倉或支付。
除了第4款以外,任何因強制平倉而造成的獲利或損失,都由持倉人承擔。
當被強制平倉時,由客戶所屬的成員承擔損失后,由其本人負責賠償。
強制平倉,按本辦法實行,損失由持倉人負責,獲利則計入交易所的營業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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