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棗期貨標準倉單管理辦法有哪些變化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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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的人知道,我國的紅棗期貨交易規則產生了一些新的變化,主要是跟紅棗期貨交割和倉單管理等有關系。
不僅增加了交割方式,比如車船板等,還增加了替代交割品,另外紅棗期貨倉單管理辦法也有一些變化,具體內容如下:
《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中跟紅棗有關的修訂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修訂條款對照表》總結與紅棗相關的以下條款變化。
1、刪除條例。將“生產日期在11月1日之前的紅棗不得在當年11月1日(含該日)之后注冊”刪除。
2、倉單有效期變更。原先為“N年11月1日起接受紅棗標準倉單注冊,倉單有效期至N+1年9月份最后一個交易日(含該日)”,現變更為“N年11月1 日起接受紅棗標準倉單注冊,其中,倉庫標準倉單應當在N+1年9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全部注銷;N+1年3月、9月最后一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注冊的廠庫標準倉單,應在當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全部注銷”。
3、驗貨條款變更。原先為“紅棗出庫時,廠庫應在提貨人監督下在貨物裝運到買方運輸工具前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共同封樣”。現變更為“紅棗出庫時,廠庫向貨主提供符合交割標準的《產品質量證明書》,貨主可到場查驗貨物質量,廠庫應予以配合”。
4、質量異議條款變更。原先為“在貨物出庫或交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現變更為“在貨物出庫前提出”。
5、新增復檢相關條款。“紅棗復檢結果確定的等級高于(包括等于)倉單標示的等級,以倉單標示的等級為準,由此產生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貨主承擔;復檢結果確定的等級低于倉單標示的等級,但在交割標準允許范圍內,以實際的等級為準,貨主應當接受,由此產生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廠庫承擔,廠庫對貨主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升貼水標準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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