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源污染與環境保護
在海事組織主持下,最近關于船舶源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的其他法規發展,旨在確保清潔和環境上可持續的航運,包括空氣污染、壓載水管理、危險和有毒物質以及海洋垃圾。
空氣污染
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通過在空氣中的化學反應轉化為細顆粒,這些細顆粒除了黑碳和其他致癌顆粒等船舶直接排放的顆粒外,還會增加船舶污染對健康的影響,并與過早死亡有關。《2017年海上運輸審議》注意到,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一項重要決定,根據該決定,《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件六第14.1.3條規定的燃料油含硫量0.5%的全球上限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UNCTAD, 2017a)。
從2015年1月1日起,在對硫氧化物排放實施更嚴格控制的排放控制區域內,燃料油的硫含量必須不超過0.1%(千分之百萬分之一)。
歐洲在波羅的海和北海率先設立了兩個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區,分別于2006年和2007年生效;第三家在北美成立,2012年生效;第四個設立為美國加勒比海,覆蓋波多黎各和美屬維爾京群島海岸附近水域,并于2014年生效。
持續實施對所有船舶的全球硫含量限制預期將為人類健康和環境帶來積極成果,航運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特別是因為船舶排放在全球一級與大量死亡和疾病相關(獨立,2018年)。
2018年4月,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批準了《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件六修正案草案,其中涉及禁止運輸含硫量超過0.5%的不符合規定的燃料油,用于船舶推進或在船上運行燃燒(IMO, 2018e)。裝有經批準的等同裝置以達到硫限量的船只,例如附件VI規例4.1所準許的廢氣清洗系統或洗滌器,可獲豁免。
根據條例3.2,從事減排和控制技術研究試驗的船舶也可以獲得豁免。航運與碳排放期貨資料,僅供參考,國際海事組織正在制定支持實施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硫限量的準則。最后,委員會核準了燃料油采購商和用戶確保船上燃料油質量的最佳做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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