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和有毒物質
2018年4月,法律委員會注意到《2010年海上危險和有毒物質運輸損害責任和賠償國際公約議定書》(1996年)的最新締約國,即加拿大和土耳其(國際海事組織,2018g)。《公約》要生效,必須有至少12個國家加入,即至少4 000萬噸的貢獻貨物。
截至2018年7月31日,該公約已得到加拿大、挪威和土耳其的批準,提供的貨物總數已達到2870萬噸,接近公約生效所需數量的72%。海運集裝箱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鼓勵其他國家加以處理,以期克服以及與執行《公約》和考慮成為《公約》締約方有關的任何實際問題和關切,以幫助彌補全球責任和賠償框架中的重大差距。
通過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制度,對油輪造成的油污已建立了全面而有力的國際責任和賠償制度,該制度包括《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其《議定書》和《建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1971年)》及其《1992年和2003年議定書》;海運集裝箱運力期貨資料,僅供參考,以及根據《2001年國際燃料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處理由油輪以外船舶造成的燃料油污染。
然而,目前還沒有針對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和海洋污染的危險和有毒物質的國際責任和賠償機制(有關國際法律框架的分析概述,請參閱UNCTAD, 2012b和UNCTAD,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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