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個人戶不能參與商品期貨實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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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個人戶不能參與商品期貨實物交割?
其實這跟交易所的特殊規定有關系,期貨合約到期前當然可以買賣;
但根據商品期貨的交割規則,個人戶不能持倉進入交割月。
具體條款可以參考交易所交割細則規定: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
因為個人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企業才可以開具。
所以這個規定就會導致一個結果,個人期貨賬戶不能參與商品期貨實物交割。
鄭商所交割管理辦法第六條:
“進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戶應當將交割月份的相應持倉予以平倉。
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戶不得開新倉,交易所有權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予以強行平倉。”
這些鄭商所規則都決定了,自然人客戶不能持倉進入交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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