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期貨的最終交割日期為上一交易日后的第三個交易日,而最近一次交易則是該交易月的第十個交易。
自2011年大連商品交易所上市以來,焦炭期貨已經成為實體企業應對價格風險的一種主要手段,與焦煤、鐵礦石、鋼材等期貨品種一起,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封閉的品種套保鏈條。焦炭期貨合同實行期現交割,滾動交割,一次交割1000噸。
關于焦炭期貨的規則解讀:
1、非交割焦炭單位的整數倍倉位不能進行交割;
2、對于焦炭,在收盤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后,如果個人客戶持有的月合約的持倉量以及未交割單位的整數倍持倉量還沒有平倉,交易所將根據“不允許交割持倉優先,含有時間最短持倉的交割單位整數倍持倉優先”原則,選擇對手方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交割結算價,并對不允許交割持倉部分處以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合約價值20%的罰款,該款項支付給對方。如果對沖雙方都持有禁止交割的部位,則將被罰20%,且不向另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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