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船舶:監管問題
自主船舶的運行與船上船長和船員的角色密切相關,這一特點影響到所有適用的海事法律和法規。多年來,管理航運業的監管框架不得不進行調整,以適應新技術,但它們沒有考慮到沒有船員的船舶的操作。因此,需要評估和重新定義船長和船員的傳統船上角色,以及人工智能和岸基工作人員監督遠程控制或自主船舶。
在國際層面,在自主船舶的背景下需要考慮的監管框架方面包括:
•規定各國對在不同海洋區域內的船舶的權利和義務的管轄規則,更具體地說,規定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涵蓋的與船旗國、港口國和沿海國管轄有關的原則和規則。這是一項得到廣泛批準的框架公約,截至目前已有168個締約國
2018年7月31日,《公約》明確了各國在使用世界海洋、保護海洋環境和管理海洋自然資源方面的權利和責任。
•與安全、保安和環境、海員問題、培訓和值班標準等有關的技術規則,規定船旗國有義務頒布反映國際海事組織制定和通過的國際商定標準的國家立法。
•涉及人身傷害、污染、貨物相關損失和碰撞等責任的私法規則,在某些情況下受相關國際法律文書的約束,但也可能受國家法律的約束。
國際海事組織(IMO)根據海事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于2017年開始審議相關文書,以確保自主船舶的安全設計、建造和運行。2018年4月,法律委員會提出了一項類似的審查,旨在確保其職權范圍內法律文書中規定的法律框架為自主船舶提供與非自主船舶操作提供同等水平的保護(IMO, 2018b)。
其他委員會,包括促進委員會和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可能需要進行類似的審查,因為海事組織的一些文書可能需要被視為全面管制審查的一部分,屬于它們的職權范圍。技術合作委員會也可以提供投入,特別是在審議執行問題時。成立了跨部門工作組,以促進不同委員會之間的工作協調(IMO, 2018c;國際海事組織、2018 d)。
2018年5月,海事安全委員會要求海事組織秘書處審查迄今為止幾個考慮了監管安排并向委員會提交了工作結果的組織開展的工作,并提交一份綜合報告,供2018年12月第100屆會議審議(海事組織,2018d;更多信息請參見以下文件)。
本節討論了在自主船舶航行中可能需要評估的一些最相關的國際海事組織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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